如何更好履行人民警察的职权

如何更好履行人民警察的职权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6.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7.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8.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10.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命令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如何更好履行人民警察的职权。我认为要做到积极的作为,要把履行警察职责放在首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3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
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
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
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
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
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
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
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
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
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
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
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
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
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
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
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
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
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
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
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
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
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
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个回答  2010-03-31
我出来打工十年,一向很老实,但是被抓暂住证的抓了几次,他们对待我们打工的简直就是对犯人一样。所以很不喜欢警察,感觉每个人都很凶,而且很黑,什么更好履行人民警察的职权!不要太贪太坏就好了!
第3个回答  2010-03-31
政治坚定。听党指挥。勇于奉献。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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