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此时其并非是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理赔。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车上人员的除外。”
扩展资料:
因交强险只保车外,不保车内,这就存在一个开始在车内、后来在车外导致受伤的现实问题,也就是第三者的转化问题,但是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什么情况下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保人被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的,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只要不是本车上人员,其是可以成为第三者的,保险公司也应依法对其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
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第三者只是相对概念,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一般认为,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的第三者,应当从时空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瞬间,即“车辆接触身体”为时间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机动车为考量对象,即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是在车内还是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