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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商品房就地出售的,应当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文本。
扩展资料: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在网上签订并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1、甲乙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正确(可预览或预打印),并正式提交。交易系统在房地产表中显示商品房已经处于合同状态。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打印商品房购买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买卖双方签字后,开发企业将双方签字并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买方签收。
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在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立即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同时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