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经过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不到场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2个回答 2010-04-20
债务人不在场可以由其代理人或其他人出席。判决结果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3个回答 2010-04-19
直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被告找不到可以缺席审判。
第4个回答 2010-04-19
邹城市司法局 2008年9月13日
杨茂福与罗子荣经济纠纷始末
2007年4月10日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省中心关于办理杨茂福法律援助一案的通知后,我中心派两名同志到其家中,详细询问了案情并收集了部分证据,同时与对方当事人罗子荣取得联系,经审查事实如下:
杨茂福(真实姓名杨茂龙),男,42岁,汉,住邹城市峄山镇大庄三村。罗子荣,女,57 岁,汉,住邹城市中区电器巷南首,6-1号对过。
1985年左右,杨经人介绍到邹城市里跟罗打工,两人主雇关系比较融洽。几年后,杨又找到罗,说家里困难,让罗帮忙找个门头房单干。1995年3月21日杨买下门头房(经济开发区一排五号)后,赊罗的货卖,货卖完再给罗钱。后来,因为杨罗之间帐目混乱,产生了经济纠纷。罗找杨多次催要欠款,杨于1997年底给罗打下18200.00元的欠条。为了早日拿到欠款,罗于1998年11月15日提出让杨将门头房做抵押,杨到期不还欠款,门头房就归罗所有。罗多次找杨要求偿还欠款未果,在杨不在场的情况下,找锁匠打开了杨的门头房,并把杨的货物运到杨家。至此,该门头房由罗使用。于是双方形成了长达十余年的经济纠纷。
中心掌握了基本案情后,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解决经济纠纷。
2007年4月17日下午,双方当事人自愿来到中心办公室进行经济纠纷调解,在中心的主持下,初步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双方不再追究帐目不清的问题。
二、杨茂福承诺将门头房出售后,偿还罗子荣的欠款18200元及维修门头房相关费用。
三、罗子荣不再要求杨茂福欠款所产生的利息。
四、杨茂福不再要求罗子荣给付门头房租赁费。
五、杨茂福将欠罗子荣的款项交到中心,同时罗子荣将门头房钥匙、抵押条、欠条及相关维修费用证据交到中心,由中心办理交接。
2008年8月4日,杨茂福和罗子荣再次来到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罗子荣相关维修费用的数额统一了意见,数额为3800元,加上杨欠罗的18200元,总共22000元。
数日后,杨茂福给我中心打电话,声称门头房已卖掉,可以还罗子荣的钱了,得知此情况,中心立刻联系了罗子荣,罗子荣听后很高兴,答应到中心办理交接。
2008年9月3日,杨茂福和罗子荣及中心工作人员又坐到了一起。杨茂福和罗子荣对着中心人员的面进行了交接,杨茂福将22000元钱给了罗子荣,罗子荣将门头房钥匙、抵押条、欠条及相关维修费用证据还给了杨茂福,俩人积怨十余年,至此握手言和。
中心办理此案件,费劲心思,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数次和援助中心的接触下,信任援助中心,依靠援助中心,最终化解了矛盾,双方从仇人又做回了朋友。
第5个回答 2010-04-23
报案 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 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性权利。
其它的就不是你的问题了 法院会帮你搞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