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执行需由最高法核准吗?

同上!~

死缓执行并不需要由最高法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201条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附录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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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2
不一定,中院一审死缓,被告人不上诉的,或者上诉后高院二审判决维持的,不需要再报最高院核准,高院核准即可,但是如果高院一审死缓的,或者中院一审判无期以下,检察院抗诉后,高院经第二审程序改判死缓的,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即二审加刑判死缓的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如果中院一审死刑立即执行,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也不需要报最高院
第2个回答  2010-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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