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1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到收入和费用的调整。
1、针对以前年度费用的调整:
针对调整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又分为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和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及其他情形:
1.1、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内的调整,则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1.2、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则根据以下文件规定不得在税前作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1.3、其他情形为企业因税法或政策的规定作追溯调整的,则需要补申报可以税前扣除。
2、针对以前年度的调整: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少计、漏计以前年度收入,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从而引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通过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引起的应纳税额的抵缴额或补缴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或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3、针对收入未申报或成本费用多申报的处罚:
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5-25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到收入和费用的调整。
1、针对以前年度费用的调整:
针对调整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又分为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和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及其他情形:
1.1、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内的调整,则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1.2、企业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以外的调整,则根据以下文件规定不得在税前作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1.3、其他情形为企业因税法或政策的规定作追溯调整的,则需要补申报可以税前扣除。
2、针对以前年度的调整: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少计、漏计以前年度收入,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从而引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通过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引起的应纳税额的抵缴额或补缴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或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3、针对收入未申报或成本费用多申报的处罚:
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11

第4个回答  2021-03-29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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