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现在退役军人新评为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后,所发的《残疾军人证》在45周岁以前,以后依据证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最后月前,由户籍地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进行审核,并颁发新证。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