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2008年如果工作时间算下来的零头不满半年,补偿方法如何? 只说了不满一年,算一年,但是如果有些用人单位钻空子,认为不满半年没有规定,就可以认定不满半年不算。有什么法律武器可以保护自己么?
如果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前有一段一年不到的时间,是该按一年计算的。但是有些单位会说,劳动法只说了一年不到的,那么可以偷换个概念,在半年这边再拦一刀,说半年不到的零头就不算了,也就是说2008年前一段的半年不到那个零头就算白做了,不给于赔偿。 因为只说了2008年之后那段半年不到可以算半年,没有说2008年前半年不到也等同于一年不到的算法要算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