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3年后,经批准可增资,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3000万元。2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该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2年,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选出了新的董事长,经过1年改革,公司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损失,而且发展越来越快。至2006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不再提取,为扩大公司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问:该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第1个回答  2009-10-2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股票的金额,也可以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但不的低于股票的面额.根据规定,公司在没有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利润.分配的股东应退回.
根据规定,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不是45%.
根据规定,公司用任意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的没有限制,但是一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的,转增后的留存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全部把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不符合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0-26
1、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3000万元。 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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