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3年后,经批准可增资,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3000万元。2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该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2年,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选出了新的董事长,经过1年改革,公司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损失,而且发展越来越快。至2006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不再提取,为扩大公司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问:该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