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扩展资料:

案例:挂牌督办第一号案一审宣判 两主犯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挂牌督办的第一号涉黑案,郭斌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一审当庭宣判。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判处郭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陈某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郭斌妻子林某莉被判有期徒刑20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刑20年至1年半不等。

法院查明,2013年初,郭斌纠集闲散人员混迹社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发展王某林等人加入组织,成员达20余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

进一步巩固以郭斌为组织者、领导者,陈某汉、林某莉等为骨干成员,周某等为积极参加者,林某敦等9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和管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组织内部规约。 

自2013年以来,郭斌等人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屯昌县“屯昌老市”等地持枪、砍刀等凶器,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死亡、6人轻伤。同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组织的影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约138万元。

这是海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挂牌督办第一号涉黑案件,也是海南法院2019年审结的第一件涉黑涉恶案。

宣判后,海南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重大,合议庭通过连续4天审理,一审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决心和信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斌等13人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挂牌督办第一号案一审宣判 两主犯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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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1

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扩展资料: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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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8-27
法律分析: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3、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员。对于以上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判处死缓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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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8
《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4个回答  2015-08-11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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