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6-05
一方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起诉,准据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其中死亡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标准。总之,医疗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其基本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自愿性和不等价性又决定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的特殊性,这方面的内容将在后面具体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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