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在世的时候用大伯的名字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子(家里五兄妹),大伯17岁的时候户口就已经迁走(已不是本村村民户口)。房子建好了,大伯也没有出一分钱一分力。爷爷死后。大伯偷偷背这奶奶,拿着有他名字的申请表。1991年去申请了房产登记。并登记到他的名下。但他没有去拿房产证。2010年的时候,我们按照正规程序。拿奶奶的户名去国土局做了房产证。但是当时并没有发现已经做了房产证。现在因为要拆迁。大伯说店铺部分是他的,因为他做了房产证。(并威胁说,我们重做了房产证,我们这样做是犯法的)。但是这大伯四十多年来都没有赡养过我的奶奶,而且他(离异)留下的儿子都是我奶奶一手带大。奶奶完全不愿意把财产给他。(注:大伯的房产证因太久没去领,现在国土局已经找不到证件了)
问题1:奶奶还在世,大伯在长辈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产做到他的名下,构成非常侵占他人财产吗?
问题2: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父母有权不给他遗产吗?
问题3:两本房产证那一本具有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