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委托企业执照齐全的厂家即可。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委托加工或分装注意事项:
一、条件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对应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应注意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内委托人,可委托加工、分装。境外委托人,仅能委托分装。
二、备案
委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委托加工、分装产品的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无需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人和受托人可直接签订合同等,确定委托加工、分装关系。
三、标签
相比于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委托加工、分装的标签应当同时标注: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名称及联系方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二维码和查询系统。
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境外企业无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名称及联系方式(包括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3、委托加工,受托人标注加工日期和批号。委托分装,则需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4、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如需标注受托方商标,则需受托方授权给委托方。
5、受托人信息均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
四、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1、委托人未取得,境内企业可委托加工后销售,境外企业可不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委托分装销售或直接销售。
2、受托人未取得,可受托加工或分装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明确指定的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