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发[2010]483号)文件规定:外省在山西省设有驻晋建设行政办事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本省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的组织和上报工作,并对本省入晋企业实施行政监管。未在山西省设立建设行政办事机构的,由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本省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审核意见后,报山西省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入晋备案资料和程序如下:
一、资料(一)备案企业填写《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3份。
(二)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入晋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五)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
山西省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0号)
晋建财字[2011]100号
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金”,是指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本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所交纳的,因发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但违法企业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其他款项时,用于支付费用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 信用保证金由企业首次入晋备案时交纳,交纳标准为100万元。信用保证金交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金融机构专户,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三条 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30%的数额;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50%的数额。企业收到核减通知书后,填写核减申请,经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核验,报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由厅计划财务机构办理核减手续。
核减保证金的企业如在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下达信用保证金的补交通知书,企业应当将信用保证金补交至规定数额,补交后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四条 信用保证金由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提出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使用事由、依据、金额等,报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厅计划财务机构办理使用手续,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补交至信用保证金规定数额,补交后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 企业完全退出山西建筑市场时,由企业提出退出申请,报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核定,并由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厅计划财务机构全额退还信用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信用保证金使用情况(交纳、支用)通报企业。信用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企业交纳的信用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追问谢谢!我的入晋备案手续办完了,要是在太原能承揽工程还需要办哪些手续呢?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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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地入并建筑业等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并住建字[2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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