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临时变为3个半月,

你好,我2013年12月份在天水市一传媒公司上班,试用期为三个同月,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又已各种理由将试用期延长到三个半月,转正后一个月,因为我要去学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所以我请了一个月的假,当时我按照公司请假制度办理了正常的请假手续,总经理也比准了,在请假期间我收到了公司行政经理发给我的短信,说因我请假时间太长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转,公司决定予以辞退我,之后我与公司负责人交涉之后未果,我就办理了离职手续,请问王律师,这样无故辞退员工合理吗?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合理吗?试用期由事先约定的3个月延长为3个半月合理吗?证据补充:工资条,与学校就业办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离职单,

第1个回答  2014-08-20
您好!在你没有毕业之前,你跟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因为你们之间还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可以不跟你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追问

好的,那这个我该怎么处理?不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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