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日本寄往中国浙江的物品 被海关扣留了 打11185查询不到了。原因是物品已经送交杭州海关了 具体什么原因被扣留不清楚。 请问如果在收件人不去领取的情况下, 海关方面会退回到我所处的日本这个地方吗?
物品被海关扣留,收件人不去领取,超过3个月会被海关扣留依法变卖,不会退回寄件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