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
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提高社会资金融通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也存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和业务运作规范性差、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2009年2月,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于近日联合公布实施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规范,全面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慎监管。
作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之一,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出台,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部门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系统梳理,制定印发了《意见》,以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意见》主要内容
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要坚持“五结合”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
地方财政部门要具体履行四个方面职责:
一是宏观经济管理。要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财政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度体系。要在落实好现有财税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机制的形成。
二是企业财务监管。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要注重将政府监督同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积极作用。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运行情况,密切防范财务风险。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要针对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严防融资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侧重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布局及保值增值、机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示范性的引导和管理。
《意见》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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