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驾驶证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如题所述

扣押与罚款不是一个性质。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具体规定在《行政强制法》和某些特别行政法中,而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和某些特别行政法中。二者的具体区别在于:第一,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期限性,扣押终究要解除的,如城管执法中将违法占道行为人的三轮车扣押,这个最长时间是30天,而罚款作为行政处罚具有终局性。第二,扣押的目的具有预防性,是为防止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行为或防止转移财产或逃跑或避免最终的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等而临时限制行为人的财产或证件,如上述扣押三轮车是为防止行为人继续违法行为;交警发现酒驾后而扣押司机的驾驶证,是为最终行政处罚(吊销或暂扣驾驶证)能够顺利执行,而罚款具有制裁性,是对违法行为人最终的一种处罚。第三,扣押在很多时候会自然转为罚款的执行,二者是有紧密联系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行为人财产,往往成为后期对行为人行政处罚(罚款)执行的来源。即将扣押的财产拍卖、变卖以抵缴罚款。综上所述,扣押和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但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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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根据这一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正式作出予以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当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里应注意的是,执勤警察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时间,不是正式的处罚决定,当然也不是处罚生效之日,只有在违法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属于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
  因此,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决定作出前已扣留十天,则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两个月二十天,而不是三个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7-29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根据交安法88条,是处罚。若是中间行为,则是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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