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救吗?原告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本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却对被告说:"举证期限已过"。原告律师与主审

官似为法大校友.
再请教各位——这是刚刚发生在一审庭审中的事情,判决尚未下来。作为被告,直接向这个一审法院就此提意见好呢,还是等出了结果,需要上诉时再到二审去提?既然有了一张牌,想有效地利用它。想各位大律们致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9-03
按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究竟是不是可以给你方新的期限,则可看你们是不是可以重新提出证据来抗辩,如果对举证问题不服法院的裁定,可提供书面材料提出异议,可在庭审笔录中涉及要求记录在案。如一审因此问题而判决败诉,可在二审时再提出有关证据,如有新证据,二审可能会改判或是发回重审。
第2个回答  2009-09-03
明显程序不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官提出异议,这个案子即使这么判决了,二审或再审都可以扳过来
第3个回答  2009-09-03
到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并申请主审官回避不能让他再参与此案的审判!
第4个回答  2009-09-03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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