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03
按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究竟是不是可以给你方新的期限,则可看你们是不是可以重新提出证据来抗辩,如果对举证问题不服法院的裁定,可提供书面材料提出异议,可在庭审笔录中涉及要求记录在案。如一审因此问题而判决败诉,可在二审时再提出有关证据,如有新证据,二审可能会改判或是发回重审。
第2个回答 2009-09-03
明显程序不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官提出异议,这个案子即使这么判决了,二审或再审都可以扳过来
第3个回答 2009-09-03
到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并申请主审官回避不能让他再参与此案的审判!
第4个回答 2009-09-03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