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待分配期间保险问题

我是95年入伍,99年12月退伍。2000年8月份分配工作。现在单位要给补缴保险。从到工作单位期间开始补缴。99年12至2000年8月。这个8个月待分配期间的保险是自己交纳?还是有什么规定待分配期间视同交纳?还是单位一并补缴?当然自己承担的部分自己会承担。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 国发(1993)54号 1993年7月第五条规定: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根据以上文件正常待分配期间不用缴纳保险,待分配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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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5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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