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08年发生过车祸,当时交警部门案录里写的肇事者是李三,等到了法院判决又写成了李四,可真正的名字却是李五。当时在交警部门那没有出示肇事者的身份证,法院也没有出示肇事者的身份证,我不知道像这样的责任到底怪谁?也不知道判决书还可以变更肇事者的姓名吗?如果可以的话,那应该怎么样走流程?谢谢请相关人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