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
第六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指派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五条规定: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二十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上下协同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公职律师领取法律援助补贴是否构成贪污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什么什么什么的原则
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内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