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关于订金的问题

我和女朋友交往九个月的时候(未订婚),女方说按照她们那边的习俗,要送女方订金(就是打些金首饰送给女方),后来就打了些金首饰送过去.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分手了,女方却不肯归还订金.想问一下有没有什么办法?

我查了一下资料,我们两个未结婚,法津上我是可以要求女方归还订金的,但是女方耍无赖,态度强硬不肯归还。

请各位出出主意,在此谢过了
首饰的价值在2W左右,这段时间跟她沟通了下,她坚持不肯退还。交往时女友坚持一结婚就跟父母分厨房(本人独子),分家务,另把他们的超市当成自己的来经营,让他们只带小孩。让本人十分反感。
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的话。需要带什么材料过去吗?本人法盲一个。
证据的话,当时打金店的老板是我姐的朋友,我带女朋友还有我姐一起去选的,打金店老板可以做为人证。
我还保存了一些短信息,不知道能不能用。

第1个回答  2010-01-06
订金是以结婚为条件,所赠予女方的财物。
如果你女朋友不和你结婚了,你是有权和女方收回所赠予财物的,可以通过和女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你的订金。
第2个回答  2010-01-05
首先要看你们这9个月内的感情咯,还有就是那些饰品的价值,还有就是是她不还还是她妈不还,如果你觉得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而女方太过分的话你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但是麻烦劳民伤财。
第3个回答  2010-01-05
如果价值很高的话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法院 起诉 起诉费300左右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1-05
没有结婚的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等钱物,婚没有结成的,女方应予以返还。
对方不还你可以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5个回答  2010-0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规定,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对方不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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