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规定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一、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 兆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二、 NAFTA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NAFTA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 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
(一) 第四章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401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二) 四项基本原则:
完全在NAFTA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NAFTA地区生产;
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 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达 50 %(净成本法)或 60 %(交易价值法); 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 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三) 其它重要规定:
累积(accumulation):第404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RVC,以增加NAFTA地区之RVC 。
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之7% 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 NAFTA 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四) 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
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
汽车:
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
电子产品:
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五) 原产地证明书:
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
(六) 结论:
从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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