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 生前立了遗嘱,房产平分给3个子女(即我的爸爸,姑姑,叔叔)。现在爷爷,奶奶都去世了。青岛市南公正处的人 说还要 爷爷,奶奶的父母的死亡证明,才可以办理财产继承,把财产继承给 爸爸,姑姑,叔叔。是这样吗?由于爷爷奶奶的父母都是建国前就死了的,所以死亡证明难搞到。我觉得既然有遗嘱了,就应该按照遗嘱行事,即使爷爷奶奶的父母没死,按照遗嘱也没有继承权利了,因为遗嘱上已经说了财产平分给子女了。父母 和 子女 究竟谁是第一继承人?如果搞不到我爷爷奶奶的父母的死亡证明,是不是财产就不能继承给我的爸爸,姑姑 ,叔叔了??为什么非要我爷爷奶奶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呢? 希望懂继承法的达人给予仔细的解答一下,小弟我感激不尽。若回答的好,追加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