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踪,在没有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单位是否应停发工资

我有个哥哥,2006年3月14日失踪,当天通知单位,单位自知道人失踪这天开始停发了工资及一切工资福利待遇,2007年法院才宣布死亡证明,我到我哥哥工作单位要求把这几年停发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补齐,单位说没有人既然失踪了,就应该从失踪那天起停发工资及福利。(我已把公安、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都给单位了),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退休工人失踪人员死亡了,社保局可以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2
不合法。找工伤保险条例看下吧。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22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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