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哥哥,2006年3月14日失踪,当天通知单位,单位自知道人失踪这天开始停发了工资及一切工资福利待遇,2007年法院才宣布死亡证明,我到我哥哥工作单位要求把这几年停发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补齐,单位说没有人既然失踪了,就应该从失踪那天起停发工资及福利。(我已把公安、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都给单位了),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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