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如题所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措施。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途径:第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第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医学会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结论效力高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只有在再次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时,如专家组成员不合法、鉴定人员收受贿赂以及鉴定程序不合法,当事人才可提起重新鉴定(注意不是再次鉴定),如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仅是对鉴定内容不服,当事人不得再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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