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进口汽车配件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44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6万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进口汽车配件的关税税率为10%。该汽车制造厂进口汽车配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万元。 A. 26.93 B. 27.63 C. 28.05 D. 31.88

第1个回答  2018-09-20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这个题有一个关键的知识点要注意:对外投资自产产品,在计算消费税时,以其对外销售的最高售价来作为计税依据。在计算增值税时,以对外销售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另外,由于题中没有告诉汽车制造厂所处位置是市、县城或乡镇等,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无法确定,我就以市的税率来计算,还有我计算过程中附加税只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两个附加税,这样可能结果会有些差异,但是重要的掌握方法!
  下面我就具体解析了:(过程以万元表示)
  小轿车的最高售价为9.5万元/辆
  小轿车的平均售价=(9.5×2+9×3+8.5×5)/(2+3+5)=8.85万元/辆
  在计算收入时,对外投资自产产品时,一定会有一个投资协议金额或小汽车的协议单价的,但题中没有告诉 ,那我就以平均价格来确认收入了。
  本期收入=10×8.85+9.5×2+9×3+8.5×5=177万元
  本期销售商品成本=6×(10+2+3+5)=120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177×17%=30.09万元
  本期应纳的消费税=(9.5×10+8.85×10)×3%=5.51万元
  本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9+5.51)×(7%+3%)=3.56万元
  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177-120-5.51-3.56=47.93万元
  本期应所得税费用=47.93×25%=11.98万元
  由于对外以产品投资,会计与税法上都是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所以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所以,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是相同的。
  本期应交所得税=11.98万元。

‍  上述业务事项的会计分录,我想你是会的,我也就不太多说了。当然如果确实需要,那就可以继续追问,我再给你做相应的分录。
第2个回答  2019-04-20
【答案】A
【答案解析】
(1)将汽车配件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的运费6万元不能计人关税完税价格;(2)进口汽车配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144
×
10%)×17%=26.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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