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我分析:这应该是小叔叔买房不给钱的问题,属于侵害了外公外婆其他几个子女的遗产继承权问题。对吗?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意思是:继承发生后,如果某一继承人的权利受到其他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的权利受到非继承人的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时效只有二年;这里说的二年,并不是从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而是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超过二年的影响:起诉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外公的其他几个子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到现在还没有超过两年,则起诉一定会羸。如果已经超过两年,但对方不能证明已经或应该知道,也会羸。
因为小叔叔说过“要出资买下卖房的钱给外公外婆的其他几个子女平分~~但是他至今迟迟不兑现~~而且还私自把房子出租牟利”。这就允许有支付房款的宽限期,所以,二年的诉讼期很有辩护余地。
建议外公外婆的其他几个子女立即起诉。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就起诉小叔叔和房产登记部门,请求撤销登记,返还房产;如果还没有过户,则只告小叔叔,请求停止侵害,原物返还,赔偿损失(返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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