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弟在十年前合资购买一套房产供母亲颐养天年。四兄弟各自名下有其它房产。母亲的房子产权人为四兄弟,十年前未曾规定居住权。口头约定,老母过世后,此房屋出售,四兄弟平分售房款。
今,四兄弟中一兄弟称M,M有妻子和独生儿子a。家中居住房屋产权人为一家三口,m有外遇,与妻子协议离婚,同意放弃名下产权和居住权,m家原先数万外债由妻子负责偿还。M净身出户。与第三者J结婚,J与前夫有两子女,判给J抚养。
老母念其无处居住,同意M与J搬入自己的居所共同居住。
问:
1/M的再婚配偶J是否有居住权?
2/老母过世后,其它三位兄弟要求出售房屋,如果M的经济状况不好,即使平分售房款也无法购买房产,本人又不愿意搬出,也不同意在售楼时签字,是否能起诉?法院是否会同意其居住??
3/如果M长期居住,直至过过世,再婚配偶J是否有居住权?
4/如果M长期居住,直至过过世,售房时,何人出席签字?他的独生儿子a,还是配偶J ,M所得款项继承,是否AJ平分,还是J的两位子女也有份?
我想在补充一下,如果我是另外的三兄弟之一,我想在母亲去世后,出售此房屋,M和J不愿搬出,难道必须要等到M和J都过世吗?起诉的话,是不是很难胜诉?
J的两位子女是否有居住权?如果J的两位子女以本市无住房,经济不好为借口,也搬入居住,在M和J过世后,会不会造成长期霸占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