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如题所述

”知假买假“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原因如下:(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直接下定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以看出消费者就是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居民。其特征之一即必须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法律概念具有多义性,有其核心领域及边际地带,其射程的远近,应以法律意旨而定,在灰色地带容有判断余地,但是不能逾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院造法活动。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其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得双倍赔偿而不是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故不能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不应混淆。(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于民事欺诈问题,涉及到我国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为了维护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同一概念用语应作相同的解释。对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的“欺诈”概念、合同法上的“欺诈”概念和消法的“欺诈”概念,必须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构成欺诈,必须以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而在知假买假中,知假买假者没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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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1
食品药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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