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进入公司到2010年8月都未签劳动合同,请问怎么赔偿,社保可以索赔吗?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你到公司上班那天算起,如果你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了,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你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的是,上班以来第一个月之后一直到满一年之前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正常发放工资的话,双倍中的一倍已经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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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26
朋友,我和你现在的情况差不多,而且我已经到劳动部门投诉了公司。

1、你可以和公司先协商,要求公司和你补签合同,并给你补缴社保。(我和公司就没协商成,我才投诉的)
2、因为你没有合同,所以就要收集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工资条,工资证什么的,单据最好是有日期、有公章和领导签字的那种,这样投诉到劳动部门也容易被他们采纳。(我这边的劳动部门就是看这些,我当时有复印了我的入职登记表,劳动部门说那上面没有任何的公章和法人签字,我们介入,公司也不会给拿出来承认的)
3、除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外,应该还可以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补偿(关于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补偿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查的)

我这边是劳动部门介入调解,补缴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监察部门会要求公司给补缴的,但是公司给不给补缴就说不好了(我的情况劳动部门已经找了我原来的公司两次了,但是我公司现在也没给我补呢);要是要求补偿双倍工资的话,就得经过劳动仲裁了。

一定要收集好证据啊,我这祝你好运
第2个回答  2010-08-26
你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了,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不和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你的情况,满一年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社保可以到当地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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