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本人在小区内驾电瓶观光车后视镜撞倒一位骑自行车人(我开车在左,对方骑车在右,为避让大卡车,后视镜碰到其左手,对方不稳跌坐在地上),后到医院检查骨头无问题,内脏也无问题。医生说无大碍,可能过两天会有点淤青,开了点化瘀膏药。现在已经8月底了,伤者家属确说伤者仍有不适要求补偿,当时本人已经承担了医药检查费。介于责任还给予100元作为补偿。现请教各位,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免责。谢谢啦。最近为此事焦头烂额的。
参考资料:混世魔王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