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不同情况: 一、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 先实现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实现保证; 二、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1、当时约定了物保、人保各自的担保份额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担保份额或约定不明的,物保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若选择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按如下方法作内部分担: A、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的均额的,推定为均额; B、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的均额的,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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