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决定撤销分公司,而当时签约是和总部签的,合同注明我是分部的岗位,现在公司要撤销分公司的点,要我选择去总部工作(总部在另外一个城市),还是做完这个月就不做了,因为我是本市居民,我当然不愿意去别的城市工作,薪金也负担不起,而这些只是口头告知的。另外,合同里面的2个月试用期我已经过了,公司要我走系统流程申请转正,但公司一直卡住我的转正申请,请问我属于正式员工吗?公司撤销,我不愿意到别的城市工作,能得到解除合同的赔偿吗?
非常感谢!就是如果公司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我有权利要求额外得到一个月工资加上补偿金吗?
追答是的,没有提前30日的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提前30日的,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追问谢谢您的解答,另外一个问题是合同上的试用期已经过了有20天了,在公司系统的转正申请一直卡住“正在办理”的状态,我估计公司是不打算通过这个申请的,那我算正式员工吗?能按合同得到赔偿吗?我怕他们以我未转正这种理由拒绝赔偿。
追答试用期是否结束,不以用人单位转正手续为准,而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延期办理转正手续的,应当补发延期时间内的工资差额。另外职工法律地位具有一致性,即无论正式正式职工还是试用期职工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追问真的非常感谢!
请问可以再帮我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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