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拒绝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 赔偿

我单位一位员工于2009年9月入职,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该员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2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2月开始生效,并在合同中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的双倍赔偿是否能得到支持,此后终止协议是否需要赔偿

第1个回答  2010-05-07
该员工可以主张从2009年3月-2010年一月的双倍工资因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起算第一个月是法律允许不签的不用赔偿虽然是员工拒签单按照我国法律精神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主动向员工签定,如果员工不签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劳动关系管理师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第2个回答  2010-05-05
如果你们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则双倍赔偿得不到支持,终止协议不需要赔偿,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5-06
【劳动者 拒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令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4个回答  2010-05-05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单位,员工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赔偿。
第5个回答  2010-05-05
可以得到支持!

参考资料: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大家可以HI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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