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帮助我解释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什么样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请各位看看,我说的对不对? 第一条定的还挺严,要求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若不举证,则视为无证据。 第21条又说,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第21条的规定形同否定第一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法院则说,法院会组织原被告交换证据。被告何时凑足了证据,法院则何时组织交换证据。
这样的法律,不是公然偏向被告行政机关,压制原告吗?

第1个回答  2015-06-10
你好,个人认为你对此理解有误,首先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庭前双方 .....已提供的...证据交换,确定双方的争议点,方便后来的庭审,提高诉讼效率(简单理解庭审前就是开个小会,确定一下双方的主要争议点),而依据第一条,如果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就视为没有证据,法院在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的前提,就不会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而且庭前的证据交换实在案情复杂或者证据多才可以进行,不是随便一个行政案件,都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追问

非常感谢答复!!!
法院一定是偏袒被告的,被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一定会等着被告提供证据以后,才组织证据交换的。请教你,原告有没有权利在被告提供证据期限届满时,要求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法院允许原告人这样做,第一条的规定才能真正有意义。否则,就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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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6-08
你好!这个问题已经解答了。程序上有问题。追问

谢谢,您刚才回复的不是这个题目的内容。

程序上有什么问题呢,盼望您解答一下

追答

关于证据举证期限,可以百度一下。

追问

举证期限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规定的内容,但是第21条又给予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的自由,不是对第一条的公然否定吗?

追答

你说得有道理。

追问

谢谢您的肯定!!!
所以,我觉得原告人应该在第21条规定的“案情复杂、证据数量多”方面找司法解释

追答

你好!需要详细咨询?请搜索法务在线继续咨询。

追问

好的.

你好,我不会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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