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什么样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请各位看看,我说的对不对? 第一条定的还挺严,要求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若不举证,则视为无证据。 第21条又说,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第21条的规定形同否定第一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法院则说,法院会组织原被告交换证据。被告何时凑足了证据,法院则何时组织交换证据。
这样的法律,不是公然偏向被告行政机关,压制原告吗?
非常感谢答复!!!
法院一定是偏袒被告的,被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一定会等着被告提供证据以后,才组织证据交换的。请教你,原告有没有权利在被告提供证据期限届满时,要求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法院允许原告人这样做,第一条的规定才能真正有意义。否则,就无意义。
谢谢,您刚才回复的不是这个题目的内容。
程序上有什么问题呢,盼望您解答一下
关于证据举证期限,可以百度一下。
追问举证期限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规定的内容,但是第21条又给予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的自由,不是对第一条的公然否定吗?
追答你说得有道理。
追问谢谢您的肯定!!!
所以,我觉得原告人应该在第21条规定的“案情复杂、证据数量多”方面找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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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好的.
你好,我不会弄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