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如题所述

李先生想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于是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果未查到任何缴存信息。经了解,原来李先生的单位在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单位据此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为李先生缴交住房公积金。那么,单位的这种做法有依据吗?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交住房公积金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无效。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均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性的。单位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先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向单位宣传政策,澄清单位认识误区,单位明白了此前行为的错误之处,并表示以后在劳动合同中再不也约定这种违法条款了。单位还依法为李先生补缴了此前的住房公积金。目前,有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人成本,擅自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类似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这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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