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方面有哪些政策优惠?

如题所述

[案例描述]王某系某市户口,原在该市一国有企业工作,2005年失业。王某已经在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失业登记,请问他能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吗?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王某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条件。他作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各个方面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第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他可以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他还可以享受行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王某再就业,可以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三,经营场地方面的优惠。第四,金融和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王某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王某和他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