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2-02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以上是国家推出的最新的对乙肝病毒携带着从事食品行业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所以,你是可以办下来健康证的,但前提是病情稳定,肝功能正常,病毒复制停止,所以你得提供食品监督部门认可医院的肝功能检查单和HBV-DNA检查单,如果均正常,那就OK了,期待你的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