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对诉的客体合并有误解。
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予以合并审的情况。诉的客体合并须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且须是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合并审理。
比较典型的诉讼客体合并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它针对的是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所以合并进行审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追问您好,感谢您的解答。我想问诉的客体合并法条依据是哪一条,如果原告对被告就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提起的不同的诉,理论上说客体是可以合并的,但是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在判决书里没法写啊。
像我说的情况,不符合第一百四十条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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