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分包交税问题

我公司承接总包方甲公司分包的工程,我公司有建筑资质但没有施工队。与另一家乙施工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施工。我公司去年12月份已经开票给甲公司,工程是今年3月份完成的。甲公司到税务局开具了代扣代缴税单给我公司,那么我公司是否可以去税务所办理相关退抵营业税的手续??

依据你上文的表述
甲公司是总包
你公司是分包
然后再转包给施工队

按正常的处理程序应该是甲公司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备案
你公司依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编号再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备案
然后开具发票给甲公司
甲公司再开具发票给业主单位
这个过程中甲公司在你公司交税的基础上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跟教育费附加

我想再知道几个问题:
项目在什么地方?
因为每个地方的规定有些不同
项目所在地是否是你公司注册地?
甲公司开具的代扣代缴税单是什么时候开具的?
因为从2009年1月1日起
甲方不能再代扣代缴税金
我知道的大多数省份已经执行

如果是外地企业
如果在那个地方没有了工程
退税是比较难办理
但是这算是甲公司操作的问题
跟他们沟通一下
不可能多算你税金追问

我是上海的,上海这边还是按原营业税法执行(已经经过税务确认的)总包方的税单是今年3月份开出的(包括替我们代扣代缴的税单),而我公司是去年12月底就已经申报纳过税了。工程项目也在上海,总包方和我公司分属两个区。我公司接到项目后没有去税务局备过案。情况就是这样。

追答

你是本地企业的话
不可以退税
但是可以抵扣

看你怎么操作吧
要么自己去抵扣
要么甲公司去抵扣
反正是可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14
你们不可以办。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被认为是违反分包的话麻烦。
违法分包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追问

补充一下,刚才漏说了,分包工程的建筑图纸是我公司设计的,这样也不行是吗??谢谢

追答

不行。你这样等于是把自己活得的分包肢解开来了。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2个回答  2011-08-1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
(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为按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认的收入,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则为收入所对应的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