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下,由于美国的联邦制,各州和联邦都分别拥有主权,也同时拥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权力。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同一犯罪往往会同时违反了州和联邦的法律,例如殴打一名正在执勤的联邦执法人员,在联邦法上构成殴打联邦执法人员的罪名,在州法上也显然构成普通的袭击或伤害罪。在1922年United States v. Lanza案中,最高法院曾经指出,“被全国和州的自治体同时宣布为犯罪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两者的和平和尊严,它们都可以对犯罪进行追诉。”“如果允许州的起诉必然阻止联邦基于同一行为提起的控告,那么这势必会妨碍联邦法律的执行。”这一观点在后来涉及到双重主权规则下的双重危险案例中也多次被引用。不管是Abbate v. United States这样先由州起诉再由联邦起诉,还是反过来的Bartkus v. Illinois,都被最高法院判为合宪。
同时,不同的州对同一犯罪行为都拥有管辖权是很正常的,比如阿肯色州的A站在河边一枪打死了密西西比河对岸田纳西州的B,那么两个州显然会同时拥有谋杀的管辖权。对于这样的情况,最高法院在Heath v. Alabama案中同样重申,“各州的起诉权来源于固有的独立主权,而非联邦政府。因此,各州均拥有独立的刑罚权,起诉其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在行使其自身的主权”。因此在佐治亚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Heath终身监禁之后,阿拉巴马州再控告其绑架谋杀罪并寻求适用死刑是合宪的。
从政策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为了维护联邦权益,例如南方的陪审团无罪开释了3K党成员之后,不会影响联邦检察官根据民权法对其再次进行追诉。当然,这样的政策一直受到争议,毕竟这其中客观存在的双重危险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
目前,对这一政策的使用存在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很多州都通过成文法的形式,限制或拒绝在联邦或其他州对犯罪进行了追诉之后再二次起诉。部分州也在州宪法层面上拒绝了双重自治体原则,如新罕布什尔州在1978年State v. Hogg案中裁定,在本案被告人已经在联邦指控的抢劫银行案中得到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州宪法的双重危险条款禁止州对同一次抢劫再行追诉。在联邦层面,迄今尚无一部限制双重起诉的成文法。尽管在Abbate案和Bartkus案的判决做出后不久,就有禁止联邦政府二次起诉的法案提交国会,但最终未获通过。
另一方面,检察官办公室方面也会主动自律限制双重起诉。在Petite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政府请求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以便撤销指控。后来司法部的这一政策就被称为Petite Policy,它要求禁止州追诉之后再根据同一行为或交易进行联邦指控,除非一个案件存在“联邦的实质性利益”,并且这一利益在州审判中没有得到保护。对这些被告提起二次指控必须先得到总检察长助理的批准,否则会被驳回。需要指出的是,Petite政策只是司法部的内部指导性政策。它没有创设任何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也不会对司法部法定的诉讼权力产生任何限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不能援引这样的内部自律性政策来保护自己。 【宝应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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