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怎样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我爸上个月因车祸去世,目前在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我爸是广西平果县新安镇人,农村户口,2011年之前在新安镇从事非农工作,2011年起因病一直在家休养,和我妈有两套房子,一套在平果郊区,一套在平果县城内,现在我爸不在了,在争取获得赔偿方面是不是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呢?符合标准吗?在我们广西对这种情况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满足以下条件: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8-04
  按实际情况,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农村户口可以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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