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住所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包括国外?
如中国公民李某户籍地为上海,后迁入北京住了3年,随后离开北京到国外住了3年至今。那么,李某的住所应为北京还是其在国外的居住地?

这种情况就不算在经常居住地

我国经常居住地最大的用处是在法院管辖上,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就按户籍地管辖了追问

谢谢回答 那请问是否属于国际私法上的 经常居所地呢? 比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此时适用的经常居所地是否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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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2
经常居住地志适用于国内不包括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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