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1-09-17
《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根据银行操作,粘单骑缝章上面应该加盖的是全套财务印鉴,即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印鉴,且该印鉴必须与粘单上第一个背书人相符。而《票据法》第七条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因此,并不是要求必须盖财务章和法人章(一般情况下预留印鉴都是这两个章),而是要按照当时开户预留的印鉴来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