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 (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②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③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少;④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⑤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