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如题所述

  A                                       如何正确理解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

  2、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了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通过设定地役权,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产充分增值,供役地人乐得以闲置的不动产资源从租金获得收益,于人于己,双赢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各方之需,另方面充分发挥了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较相邻关系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二、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和供役地属于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所谓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不以实际占有他人不动产为要件,而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设置一定的负担。这种负担主要表现在:一是容忍义务。如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以使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受到某种限制。二是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人为了使用供役地便利,需要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为实现排水地役权,而要在供役地建筑一个水泵。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此种“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如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也包括非财产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效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等。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此合同下之权利义务是独立的。此特点是理解地役权是独立物权的本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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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6

你好: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2、《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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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2-04
此处的独立是在与相邻关系的区分中体现的,即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而不是一项权利,地役权是一项权利,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此处用“独立”并不是特别准确,因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是一项主权利。
第3个回答  2017-12-14
地役权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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