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比如职工今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明天就不来上班了,也未提交书面东西,补偿金单位肯定是不用给了,但由此对单位造成的损失,有无法律依据需要劳动者来承担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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