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请具体分析。

区分后最好能以案例说明。

相邻权 地役权
两者性质 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 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用益物权
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地役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存续期间 法定 当事人约定
对权利的要求程度 法定权利,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的创设旨在使相邻各方存在与不动产之上的权利行使得以正常化,使物尽其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基本的社会生活,保证公益的实现。一方提供的便利仅仅是另一方所必需的。 地役权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要在土地现有惯常效用的基础上,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即需役地在现有价值基础上增值,必须通过在他人土地上设定负担,要供役地提供更大更多的便利才可以实现。供役地不提供这种便利,需役地权利虽能得到行使,却不能实现需役地的价值增值。
两者对登记的要求 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 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两者的取得方式 相邻权的取得由法律直接规定 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
现在我们就能更直白的面对问题了,留通道这一行为我们可以综合评定是那种权利纠纷,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评定:
1. 从留通道的惯常效用方面考虑,例如有一地下超市东西为相邻房舍南北都是交通便利的道路而且居民流量都很高,但是南面停车场比北面小,但并不影响超市运营和居民购物,超市为了将来扩大规模方便把口留到北面,也就是把通道留在此地是为了追求更高的价值,本人认为在此情况下为地役权范畴。
2. 从是否会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公共利益方面考虑。例如有一地下超市他的南面是交通便利的公路并且是居民小区口,东西为相邻房舍,北面为小公路。口如果留在北面小区居民生活购物极为不便,并且对超市的自身价值也得不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是相邻关系范畴。
从相邻权的原则上也可以从根本上区别相邻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在地表留通道占用他人的不动产的行为要依据体情况而定是相邻权还是地役权。具体区分点为看是否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能否保证公益的实现。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5
地役权是法定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地役权人的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相邻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所有权的扩张和限制,但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相邻权,相邻关系只是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相邻关系是法律对物权的最低限度利用的调节,只要所有权人在不给相邻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就是免费的,是不需要订立合同的,更不需要登记,而地役权则正好相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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